(2017)粤0203民初17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韶关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育庭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育庭,钟宁,武江区正佳设计装饰部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民初1797号之一原告:韶关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沐阳东路12号卓越雅苑商住小区第*幢。法定代表人:周代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浪,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育庭,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永强,广东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维,广东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钟宁,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永强,广东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维,广东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武江区正佳设计装饰部。地址:韶关市武江区工业中路**号住建大楼*楼***号。经营者:廖艺雯。原告韶关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育庭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诉讼期间,本院依法追加了钟宁、武江区正佳设计装饰部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经原告申请及案情需要,于2017年9月2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10月1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韶关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韶关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81.53元,减半收取计740.76元。审 判 长 周江婷审 判 员 成燕萍人民陪审员 叶灿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丘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