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司救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决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鲁1326司救执22号司法救助申请人:仇得士,男,195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卞桥镇左庄村。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52********。司法救助人:赵现玲(系仇得士之妻),女,1953年7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卞桥镇左庄村。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530********。仇得士、赵现玲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于2017年10月26日进行了研究。本案现已办理终结。在本院(2016)鲁1326执字1553号申请执行人仇得士、赵现玲申请被执行人葛善富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仇得士、赵现玲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申请理由为:救助申请人之子仇成华因交通事故死亡,法院判决后,被告至今未履行赔偿义务。现救助申请人年老多病,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仅依靠种地收入维持生活,无其他经济收入,生活特别困难。救助申请人提交了以下材料:1、救助申请书;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2016)鲁1326民初1643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4、平邑县卞桥镇左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救助申请人家庭生活困难证明;5、承诺书。经审查查明,2016年2月3日19时0分许,二救助申请人之子仇成华驾驶无牌普通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与被告葛善富驾驶的拖拉机发生碰撞,致仇成华致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以(2016)鲁1326民初16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葛善富在相当于交强险医疗费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仇得士、赵现玲因其亲属在交通事故中的损失医疗费1561.90元。二、原告仇得士、赵现玲因其亲属仇成华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所致: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合计400743元,由被告葛善富在相当于交强险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赔偿110000元。三、原告仇得士、赵现玲因其亲属仇成华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所致的损失余额290743元,由被告葛善富按事故责任赔偿87222.90元。申请人执行人仇得士、赵现玲以被执行人葛善富未履行判决书内容为由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以(2016)鲁1326执字1553号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葛善富执行多次,至今仍分文未交纳执行款,截止目前该案件的执行没有进展。救助申请人仇得士年老体衰,××腿痛,经常花钱治疗,二救助申请人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仅依靠种地收入维持生活,无其他经济来源,其家庭陷入生活困难。本院执行四庭向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了关于建议给予仇得士、赵现玲司法救助的报告和国家司法救助申报表,建议对其救助50000元。上述事实,有本院的调查核实查证、本院执行四庭提交的关于建议给予仇得士、赵现玲司法救助的报告、国家司法救助申报表及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予以证实。本院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认为,仇得士、赵现玲提出的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第六条和本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救助范围,应当予以救助。综合考虑被执行人赔偿情况、救助申请人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家庭收入来源,以及司法救助旨在解决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的救助原则,依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救助仇得士、赵现玲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