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民初24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郑彬诉被告永州市恒通电器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何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彬,永州市恒通电器贸易有限公司,何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2民初2431号原告:郑彬,男。被告:永州市恒通电器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彬。第三人:何辉,男。原告郑彬诉被告永州市恒通电器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何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彬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彬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郑彬承担。审判员 魏再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