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执21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8-07
案件名称
王学妹与金艳、南京华灿船舶燃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妹,南京华灿船舶燃料有限公司,金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4执21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学妹,女,1967年9月2日生,汉族,住本市六合区。委托代理人:陆婷婷,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华灿船舶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虎踞南路102号1401。法定代表人:金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金艳,女,1977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王学妹与被执行人南京华灿船舶燃料有限公司、金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04民初1202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审理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三条船舶,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部分船舶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南京华灿船舶燃料有限公司名下的华燃油囤6号船舶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向洪航审 判 员 褚爱芳审 判 员 杨厚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杨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