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孙敬全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刑初795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孙敬全出生日期一九五八年五月十六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高中文化职业无业住址青岛市市北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7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市北检公刑诉〔2017〕770号指控事实2017年9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孙敬全醉酒��驾驶鲁BX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青岛市重庆南路与鞍山二路路口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孙敬全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mg/100ml。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一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敬全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孙敬全系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宣告缓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孙敬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役一个月零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五百元。执行起算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宋正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林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