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郎庆涛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庆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82刑初434号公诉机关新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郎庆涛,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7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以泰新检公刑诉[2017]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郎庆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郎庆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郎庆涛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33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楼德镇“家家悦超市”路段,与行人常某某由北向南横过马路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部分受损,致常某某当场死亡。郎庆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常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案发后,郎庆涛在事故现场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2017年7月2日,郎庆涛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书,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郎庆涛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由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郎庆涛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接警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保险单,驾驶证、行车证、保险单,鉴定文书、尸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推断书,村委证明,赔偿协议书、调解书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郎庆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郎庆涛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民事达成调解,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影响较小,对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郎庆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洪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雯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