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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22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郭清文、刘振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清文,刘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22执104号申请执行人郭清文,男,1979年12月22日生,汉族,湖北沙洋人。被执行人刘振,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钟祥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清文与被执行人刘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刘振银行无存款;钟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所经过查询,证明被执行人刘振无房产登记;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刘振无车辆登记。本院对被执行人刘振的财产及收入调查后,向申请执行人郭清文反馈了财产调查结果的情况。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郭清文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振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郭清文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822民初9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刘振应继续履行(2016)鄂0822民初9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晓文审 判 员  姜 草人民陪审员  王纲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