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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民初29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邵高娃与赖江超、赖雅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高娃,赖江超,赖雅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81民初2998号原告邵高娃,女,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瑞金市,被告赖江超,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告赖雅群,女,198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原告邵高娃诉被告赖雅群、赖江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高娃、被告赖雅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赖江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高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赖雅群、赖江超归还原告借款2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8日,被告赖江超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别于2017年4月8日、2017年4月13日向被告赖江超转账150000元、100000元,共计250000元,2017年6月9日,被告赖江超向原告出具《借条》,并口头约定借款利息是月利率2%,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赖江超催收借款,但均未果。被告赖雅群系被告赖江超之妻,被告赖江超向原告所借款项发生于俩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赖雅群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赖江超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被告赖雅群答辩称:我不清楚这笔借款,是原告直接借给我老公赖江超的,原告也没有打电话和我说可不可以把这笔钱借给我老公,是我老公现在不知道去哪里了我才知道有这笔借款。这笔借款我不承担还款责任。原告邵高娃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两被告夫妻关系证明,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及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借条原件一份、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汇款两张、招商银行电子回单两张,证明被告赖江超于2017年6月9日向原告借款250000元的事实。被告赖雅群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但是在2017年6、7月份的时候,原告自己向我陈述,称被告赖江超归还了2万元本金。原告邵高娃回应:原告支付的2万元归还的本金,是支付的借款利息。被告赖雅群未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庭审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8日,被告赖江超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别于2017年4月8日、2017年4月13日向被告赖江超转账150000元、100000元,共计250000元,2017年6月9日,被告赖江超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赖江超催收借款,但均未果。被告赖雅群系被告赖江超之妻,被告赖江超向原告邵高娃所借款项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被告赖江超向原告邵高娃借款并出具了借条,且借条与银行转账凭证能互相印证,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虽然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但被告赖江超经原告催收后未在合理期限内还款,已经构成违约,原告持有借条原件,足以证明债权未受清偿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赖江超归还借款25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赖雅群口头陈述称被告赖江超已经向原告归还了借款本金20000元的情况,被告赖雅群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本院不予以支持。上述债务发生于俩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赖雅群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赖江超、赖雅群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邵高娃归还借款2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赖雅群、赖江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颖婷人民陪审员  徐德清人民陪审员  胡美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钟 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