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24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与熊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熊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24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100大厦B座商业01层,02层,9、10层,组织机构代码:57479878-7。法定代表人:曾悦。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坦明,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杰,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熊涛,男,1984年9月8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与被执行人熊涛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328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342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熊涛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大道以北××假日广场××房产(房产证号:40××47)已由首封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处置,本案申请执行人作为上述房产抵押权人,本案执行标的已优先受偿。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6日提交结案申请,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已将房产拍卖分配款人民币3616382元迳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人民币38563.8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已由房产拍卖分配款中扣缴。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328号裁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38563.8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从拍卖所得款中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328号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祥审判员 尚彦卿审判员 肖伟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宗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