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96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雷琴与河南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琴,河南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9679号原告:雷琴,女,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红斌,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号(金鹏理想城**楼)。法定代表人:王坤,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玲、朱前程(实习),河南一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雷琴与被告河南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原告雷琴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绍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