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财保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赵志田、李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志田,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财保85号申请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法定代表人:暴文,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赵志田,男,1960年2月23日出生,满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申请人:李荣,女,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志田、李荣的银行存款53261.15元。在本院对被申请人采取保全措施之前,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申请人赵志田、李荣的诉前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保全费553元,由申请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林湘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