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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2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志云、何进学与被执行人邵阳市三良泵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志云,何进学,邵阳市三良泵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2执490号申请执行人:罗志云,女,1958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雀塘镇。申请执行人:何进学,男,1956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雀塘镇。系罗志云之丈夫。被执行人:邵阳市三良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大新街。法定代表人:周刚良,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志云、何进学与被执行人邵阳市三良泵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罗志云、何进学于2017年7月24日申请本院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194081元。本院于当日向被执行人邵阳市三良泵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本院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协调,被执行人邵阳市三良泵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是履行到位纠纷款2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邵阳市三良泵业有限公司目前经营困难,其于2017年作出了还款计划。现因被执行人邵阳市三良泵业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罗志云、何进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国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稳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