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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执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余章兴、徐云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章兴,徐云妹,郑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1078号申请执行人余章兴,男,195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申请执行人徐云妹,女,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郑忠,男,汉族,1974年4月21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余章兴、徐云妹与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5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余章兴、徐云妹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郑忠归还借款本金145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按本金145000元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通过网络协查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郑忠已查询的银行账户,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郑忠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于2017年10月2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郑忠名下的坐落于杭州市××区××室房产。因该房产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另案首封,故本案不宜处置。经财产调查,除上述已查封的财产外,被执行人郑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毛 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徐新伟书 记 员  吴馨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