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20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潘华、刘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华,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20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华,女,汉族。被执行人:刘平,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潘华与被执行人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皖1302民初3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潘华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条件成就,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军人民陪审员 刘兴虎人民陪审员 朱才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