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执5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连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连英,熊荣发,刘伍根,江西京海米业有限公司,江西锦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刘银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593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吉水县文峰镇龙华中大道232号。被执行人王连英,女,住吉水县。被执行人熊荣发,男,身份证号码:362102196908101098住赣州市赣县梅林镇红专路5号。被执行人刘伍根,男,身份证号码:362422196608281615住吉水县文峰镇文化中路212号402室。被执行人江西京海米业有限公司,住吉水县城朱山村国家储备粮库院内。被执行人江西锦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吉水县龙华北大道。被执行人刘银根,男,住吉水县。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执行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王连英、熊荣发、刘伍根、江西京海米业有限公司、江西锦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刘银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22民初1227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王连英、熊荣发、刘伍根、江西京海米业有限公司、江西锦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刘银根应支付申请人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款7940000元,承担诉讼费33795元、执行费67268.97元。现因被执行人王连英、熊荣发、刘伍根、江西京海米业有限公司、江西锦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刘银根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斌审判员 刘春伟审判员 黄卫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雪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