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1民初106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龚佳毅与顾亚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佳毅,顾亚军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10674号原告:龚佳毅,男,1977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告:顾亚军,男,1988年8月2日生,汉族,住常熟市。原告龚佳毅与被告顾亚军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佳毅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龚佳毅负担。审判员  朱益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文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