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6民初22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宏德与洪小青、徐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德,洪小青,徐彪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6民初2272号原告:张宏德,男,198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洪小青,女,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徐彪华,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原告张宏德与被告洪小青、徐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宏德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宏德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其对洪小青、徐彪华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张宏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宏德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张宏德负担。审判员 董继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