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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2民初51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李文秋与杨兴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秋,杨兴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5168号之一原告:李文秋,男,195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告:杨兴红,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古蔺县,现住贵州省仁怀市,原告李文秋与被告杨兴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秋提出撤回对被告杨兴红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秋撤诉。案件受理费40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文秋负担。审 判 长  伍成烨人民陪审员  刘明轩人民陪审员  龚学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