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88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王正连、陈明亮与湖南天元建设有限公司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连,陈明亮,湖南天元建设有限公司,向前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8836号原告王正连,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原告陈明亮,男,196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铁强,湖南星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天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熙春路(新虹大楼门面)。法定代表人刘志军。第三人向前,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对原告王正连、陈明亮诉被告湖南天元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向前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做出的(2016)湘0104民初8836号民事判决书中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湘0104民初883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七页倒数第三行中,“人民陪审员唐丽君”补正为“人民陪审员成冠军”。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志胜人民陪审员 张永玲人民陪审员 成冠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婷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