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21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谭建军、武汉六和悦商贸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建军,武汉六和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2149号申请执行人谭建军,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武汉六和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阳光大道怡景江南X-1栋1-2层9室。申请执行人谭建军与被执行人武汉六和悦商贸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作出的(2017)鄂0115民初4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0月24日权利人谭建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六和悦商贸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提供公司成立时起至2017年8月份止的会计账薄、会计凭证、银行现金流水账表,供申请执行人查阅;向申请执行人提供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账务会计报告,供申请执行人查阅、复制;承担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5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六和悦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柯梅惠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