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3民初72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胡卫斌与耿月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卫斌,耿月萍,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3民初7203号原告:胡卫斌,男,197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林,新疆农林牧律师事务所律。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合胜,新疆农林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耿月萍,女,196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祥,新疆视观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100号金碧华府A座23-26层。负责人:王国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康乐,男,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法务,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原告胡卫斌与被告耿月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故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范 少 罡人民陪审员 李 玉 忠人民陪审员 胡 建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迪丽拜尔吐尔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