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02执7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中俊申请执行谢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中俊,谢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2执7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中俊,男,汉族,1968年10月28日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谢光荣,男,汉族,1963年9月18日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02民初66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光荣的存款558682.78元;二、如被执行人谢光荣的存款不足冻结、划拨数额,则提取其相应数额的收入;三、如被执行人谢光荣的划拨、提取数额不足本案执行数额,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法处理,执行本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吴明磊审判员 孙 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雪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