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6执6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敖登格日乐与苏德、京艳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登格日乐,苏德,京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6执624号申请执行人:敖登格日乐,女,1973年3月25日出生,蒙古族,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第一中学教师,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苏德,女,1969年2月27日出生,蒙古族,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京艳,女,1969年3月8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敖登格日乐与被执行人苏德、京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726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苏德、京艳给付借款70000元,案件受理费125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中,依法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苏德的工资收入,直至扣完执行标的71250元及执行费969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26民初2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阿日 斯楞审判员 哈申其木格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包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