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25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天中运输有限公司货运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戴文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驻马店市天中运输有限公司货运分公司,戴文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25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天中运输有限公司货运分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戴文停,男,1972年05月0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天中运输有限公司货运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戴文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36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7月12日立案执行,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戴文停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天中运输有限公司货运分公司返还借款40000元,现已执行到位2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戴文停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土地、无车辆,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天中运输有限公司货运分公司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702民初3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赵 波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考春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