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申6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魏庆荣、陆琴股权转让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魏庆荣,陆琴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申6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魏庆荣,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水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陆琴,女,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华,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魏庆荣因与被申请人陆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沪02民终3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魏庆荣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判决不当,其已全部支付了股权转让款,现在法院再判决其支付,不妥,请求本院予以纠正。被申请人陆琴辩称,法院判决正确,请求本院驳回魏庆荣的再审申请。申请人在一、二审法院审理中称,其已支付了140万元,但又认可了被申请人陆琴提供的证据,这两者之间存在矛盾,魏庆荣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申请人陆琴向申请人魏庆荣转让上海钰懋家具有限公司股权,双方签订了协议。之后双方产生纠纷,并致诉讼。在一审法院审理中,双方就双方往来账目进行了各自的举证质证。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然后就其认定的理由作了充分的阐述,该阐述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现在经二审法院审理,再审审查,申请人魏庆荣仍未就其主张充分举证,故本院对申请人魏庆荣的再审申请的理由,不予采信。综上,申请人魏庆荣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魏庆荣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魏庆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高中伟审 判 员 李江英代理审判员 周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薛 谦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