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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执7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军与李侠、李冬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军,李侠,李冬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747号申请执行人陈军,男,汉族,1976年10月4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建明镇。被执行人李侠,女,汉族,1975年3月8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被执行人李冬云,女,汉族,1952年5月5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原告陈军与被告李侠、李冬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902民初1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李侠、李冬云在2017年4月30日前共同向原告陈军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0000元。如二被告逾期未偿还,以100000元本金计算利息(利息从2017年5月1日起按年利息24%的标准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为止)。案件诉讼费1350元被告李冬云自愿承担。该调解生效后,被告李侠、李冬云逾期未履行。权利人陈军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侠、李冬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后本院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李冬云名下有牌照号为陕G**###奥迪牌小汽车一辆(已被本院另案扣押),此外二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确认,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该车拍卖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李侠、李冬云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再行恢复执行。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902执74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荣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瑞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