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特16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才丽、河南富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才丽,河南富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1608号申请人赵才丽,女,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秦雪,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河南富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07辅道交叉口向北500米路西。负责人王颖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占永,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北街18号盛世经纬A座9层。负责人程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永超,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赵才丽诉申请人河南富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赵才丽诉申请人河南富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7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支付申请人赵才丽车辆损失费、施救费共计40000元(保险公司核定赵才丽车辆损失48000元,扣除申请人赵才丽同等责任应支付申请人河南富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车辆损失8000元,含交强险赔付2000元。),于2017年11月17日之前付清。二、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支付申请人河南富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实际车辆所有人刘占永)车辆损失费8000元,于2017年11月17日之前付清。三、申请人赵才丽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各方就本次事故车辆损失再无其他纠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花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