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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46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罪犯刘平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4651号罪犯刘平,男,汉族,1990年1月1日生,初中文化,山东省枣庄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日作出(2010)闵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追缴被告人刘平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单位。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于2015年5月2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刘平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刘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8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三次。另查明,该犯狱内消费正常。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狱内消费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0月13日起至2020年5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炎峰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小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