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16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蔡娟兰与阳西县汇福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娟兰,阳西县汇福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1653号原告:蔡娟兰,女,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阳西县,经常居住地阳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纪伟,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阳西县,被告:阳西县汇福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西县新城二十四去情侣路22、24号。法定代表人:邱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燕君,广东尚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添文,广东尚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蔡娟兰诉被告阳西县汇福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娟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纪伟、被告阳西县汇福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燕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娟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解除原、被告于2014年3月1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购房首期款19万元;3、被告赔偿财产损失50000元(暂定,待评估后确定);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11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汇福豪庭商住小区D栋F座1202房出售给被告,总价款59万元。原告支付了首期购房款19万元后,遂对该商品房进行装修并入住。入住后,每逢下大雨房屋就出现严重渗水等质量问题,导致房屋的木地板渗入雨水,积水深约4、5厘米,木地板遭到损坏,并对原告的生活居住造成严重的困扰。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该问题,但被告迟迟未作出答复。为此,原告向有关部门投诉,但问题仍得不到解决。根据法律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情况,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或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为:被告赔偿房屋损害损失11662.3元、鉴定费14000元,合计25662.3元。被告阳西县汇福房地产有限公司辩称,一、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未达到解除合同的条件,原告请求解除合同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经法定程序鉴定,案涉房屋只是存在轻微瑕疵,未达到解除购房合同条件;二、原告请求返还购房款19万元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也不符合法定条件,对该项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三、原告请求房屋修复费用及鉴定费,我方认为应根据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过错程度予以确定,具体由法院依法判决。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房屋照片、消费者投诉通知书内容真实、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原告的申请,依法委托广东保顺房屋鉴定有限公司、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分别对案涉阳西县新城二十四区东湖情侣路20号汇福豪庭D栋F座1202号的房屋质量及房屋窗户修复费用进行评定。其中,广东保顺房屋鉴定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保顺鉴字[2016]SW0908号《房屋质量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汇福豪庭D栋F座1202号窗户存在安装缺陷,导致出现积水及渗水现象。因房屋质量鉴定,原告支出鉴定费8000元;2017年8月12日,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文号:阳西1653号),评定汇福豪庭D栋F座1202号房屋修复费用为11662.3元。因房屋损害修复评定,原告支出鉴定费6000元。上述两份鉴定意见经庭审质证,原告表示没有异议;被告虽然表示对鉴定报告有异议,但同意按鉴定结论处理,故本院对以上《房屋质量鉴定报告》、《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11日,原告蔡娟兰与被告阳西县汇福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4030529),约定原告以59万元价格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阳西县××区××情侣路××福××小区××房产(建筑面积203.6㎡);合同第十六条保修责任约定“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签订了上述购房合同,原告即时向被告支付了购房首期款19万元,并约定其余房款由原告办理银行按揭付款。2014年3月13日,被告将案涉房屋交付原告,后原告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潢。房屋使用过程中,尤其是在2014年9月12日台风“海鸥”过后,原告发现房屋的窗户存在积水、渗水的质量问题,遂向被告反映,但被告派员查看现场情况后未采取任何修补措施,原告故向当地消费者委员会、城建局等有关部门投诉,但一直未予解决,原告遂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承认案涉房屋装修好后一直由其雇员居住使用至今。本院认为,本案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是:一、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符合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原告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已付购房款19万元应否予以支持;二、原告房屋的损失数额应如何确定。关于焦点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的规定,买受人因房屋质量问题请求解除合同必须达到该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程度,但原告的房屋出现积水、渗水现象的原因经司法鉴定确认为窗户存在安装缺陷,原告也自认其一直安排雇员居于此处,且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在《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列明了修复方案及修复造价明细,故案涉房屋的质量瑕疵具有可修复性,未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居住使用。综上,原告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关于焦点二。原告所购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经广东保顺房屋鉴定有限公司鉴定为窗户存在安装缺陷,属施工质量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作为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房屋修复工程造价经过司法鉴定,程序合法,造价评定金额为11662.3元,该鉴定结论客观、准确,本院予以采信。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房屋修复损失11662.3元及鉴定费14000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阳西县汇福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房屋修复损失11662.3元、鉴定费14000元给原告蔡娟兰;二、驳回原告蔡娟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00元,由原告蔡娟兰负担9278元,由被告阳西县汇福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42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美然人民陪审员 黄思伦人民陪审员 陈世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昌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