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执53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蔡军辉、于凯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军辉,于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5371号申请执行人蔡军辉,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于凯,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蔡军辉与被告于凯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39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蔡军辉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于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蔡军辉与被执行人于凯于2017年10月27日就本案有关执行事项自愿协商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于凯自愿于2017年10月27日支付3万元,2017年12月31日支付1万元。二、从2018年开始于每月9月1日前支付4万元,共支付4年,剩余5万元于2022年9月1日前支付完毕。三、如被执行人按时支付,申请人蔡军辉自愿免除被执行人于凯的其他债务及利息。诉讼费5668元,执行费3667元由于凯承担。四、若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则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3万元,未实现债权221190元及利息。现因还款期限未到,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783执5371号案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包福建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吴丽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