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2执恢7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与付景洋、高金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付景洋,高金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2执恢7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街1号。负责人张喜军,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付景洋。被执行人高金皓。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付景洋,高金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4年7月7日作出(2014)中民初字第2058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5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并于2017年9月26日本院依法对案涉抵押物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红凌路174号2单元6层2号的房产进行了网络司法拍卖。经一次网络司法拍卖,买受人以42.3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拍卖款尚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如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毅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