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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刑申2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贾立新刑事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冀刑申294号贾立新:你为胡建民犯放火罪一案,对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1081刑初22号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0刑终1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主要以原一、二审判决对原审被告人胡建民量刑轻,应从重处罚,民事赔偿少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原一、二审判决认定:2014年3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胡建民因经济纠纷到你经营的中正家具厂,将点燃的爆竹扔进家具厂内,引发中正家具厂火灾,烧毁厂内厂房及大部分物品。2014年6月23日霸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霸认鉴公字(2014)第105号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结论书,确定火灾损失为人民币396948元,其中物品损失191654元,房屋损失205294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胡建民的供述,证人杜连印、王金平、袁中里、王立杰、霍刚、张艳、贾平平、刘艳招、王根发等人的证言,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结论书和公安机关办案说明,你的陈述等证据证实。原一审判决以被告人胡建民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你的经济损失898652.54元。原二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对胡建民的行为定性准确,但综合考虑胡建民的主观意图及犯罪情节,对胡建民量刑偏重,依法应予改判。由于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但原判计算部分有误,应予改正。以被告人胡建民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你的经济损失699648.54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二审判决认定胡建民犯放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所做判处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