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某银行某县支行诉陈某某、李某某、杜某某、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某银行某县支行,陈某某,杜某某,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2民初1250号原告中国某银行某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行行长。被告陈某某,女,生于1976年8月5日,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被告杜某某,女,生于1992年5月20日,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被告李某某,女,生于1968年12月15日,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69年7月16日,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诉陈某某、李某某、杜某某、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某银行某县支行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权益,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峰人民陪审员 何 旭人民陪审员 李振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玉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