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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01民初34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凉山州农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西昌市顺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凉山州农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西昌市顺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3458号原告:凉山州农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激,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蒋攀华,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西昌市顺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归洪,该公司经理。原告凉山州农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昌市顺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凉山州农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凉山州农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凉山州农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西昌市顺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13.00元,减半收取70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志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宇航附本案适用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