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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民终24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燕珠、陈凤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燕珠,陈凤娟,陈艺伟,漳州市博能广告有限公司,邹碧琴,郑海山,漳州弘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终24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燕珠,女,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凤娟,女,199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艺伟,男,199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上述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振雄,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市博能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联丰浩苑小区5幢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5550744847。法定代表人:邹碧琴,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碧琴,女,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海山,男,1970年12月20日,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漳州弘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西洋坪瑞景园3-1幢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595980246R。法定代表人:胡伏英。上诉人陈燕珠、陈凤娟、陈艺伟因与被上诉人漳州市博能广告有限公司、邹碧琴、郑海山,原审第三人漳州弘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17)闽0603民初2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燕珠、陈凤娟、陈艺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振雄,被上诉人漳州市博能广告有限公司、邹碧琴、郑海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漳州弘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陈燕珠、陈凤娟、陈艺伟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裁定认定双方尚存劳动争议的事实错误,请求依法予以纠正,并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二、原审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漳州市博能广告有限公司、邹碧琴、郑海山辩称,根据法律规定,本案是合同之债,来源是劳动合同关系,应由劳动法及劳动法的相关法规进行调整,原审法院认定答辩人漳州市博能广告有限公司与陈漳源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是正确的。原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驳回上诉人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一审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要求上诉人先行进行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并无不当。请求,维持一审裁定。陈燕珠、陈凤娟、陈艺伟向一审法院起诉诉讼请求:1、漳州市博能广告有限公司、邹碧琴、郑海山连带偿付陈燕珠、陈凤娟、陈艺伟赔偿款600000元及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月11日止共计256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024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付清全部赔偿款之日止以尚欠款项6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2、本案受理费由漳州市博能广告有限公司、邹碧琴、郑海山负担。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陈燕珠、陈凤娟、陈艺要求漳州市博能广告有限公司、邹碧琴、郑海山履行《协议书》约定的内容而引起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本案双方的争议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过仲裁前置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陈燕珠、陈凤娟、陈艺伟未申请劳动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陈燕珠、陈凤娟、陈艺伟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陈燕珠、陈凤娟、陈艺伟的起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是上诉人陈燕珠、陈凤娟、陈艺伟因陈漳源工亡与漳州市博能广告有限公司、邹碧琴、郑海山达成调解协议后,漳州市博能广告有限公司、邹碧琴、郑海山不履行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双方的争议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双方自行达成的调解协议,未经法定仲裁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与法不符。上诉人陈燕珠、陈凤娟、陈艺伟上诉提出,原审裁定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尚存劳动争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等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陈燕珠、陈凤娟、陈艺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第三人漳州弘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华代理审判员  邓文安代理审判员  郑勇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柯雅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