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民初24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马方野与修红菊、珲春文拓电子经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方野,修红菊,珲春文拓电子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2457号原告:马方野,男,1979年11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修红菊,女,1977年8月21日生,汉族,珲春市文拓电子经销有限公司经理,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珲春文拓电子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珲春市。法定代表人:修红菊,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方野与被告修红菊、珲春文拓电子经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马方野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方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马方野负担。审判员 赵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