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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刑申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金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04刑申33号陈金荣:你因不服本院(2016)豫04刑终204号刑事裁定,以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依法对本案重新审理,改判你无罪。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宝丰县公安局证明、平顶山市公安局关于做好预防及处理异常上访问题相关工作的通知、110报警记录、宝丰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传单、户籍证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并有你本人的供述在案佐证。关于你申诉称宝丰县公安局的工作人员不是依法履行公务行为以及你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手段阻碍公务行为的理由,因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你申诉称宝丰县公安局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不应由宝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及宝丰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经审查,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你三起妨害公务的事实中,第一起行为发生地在宝丰县公安局的管辖范围内,且该案系平顶山市公安局指定管辖的案件,宝丰县公安局对该案的管辖符合法律规定,宝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及宝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你的该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驳回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