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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5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林昭仙、林昭风等与福建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永泰分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昭仙,林昭风,林秀芳,林秀花,福建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永泰分公司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5民初1268号原告:林昭仙,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福建省永泰县。原告:林昭风,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福建省永泰县。原告:林秀芳,女,198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福建省永泰县。原告:林秀花,女,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福建省永泰县。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福建归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永泰分公司,住所地:永泰县樟城镇龙峰园346号。法定代表人:XX,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刚,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昭仙、林昭风、林秀芳、林秀花与被告福建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永泰分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林昭仙、林昭风、林秀芳、林秀花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原告在本案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昭仙、��昭风、林秀芳、林秀花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林昭仙、林昭风、林秀芳、林秀花负担。审 判 长  苏 盈人民陪审员  林家福人民陪审员  郭智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