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张锋与西安市华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锋,西安市华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1506号申请执行人张锋,男,198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华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一兵。申请执行人张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灞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灞劳人仲案字[2016]311号裁决书,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2016年7月绩效工资3000元、8月绩效工资和基本工资42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张锋与西安市华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西安市华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市华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7250元及逾期利息(含执行费5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西安市华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上述价值相等之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西安市华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上述价值相等之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