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执7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广州市先益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昆明春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先益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昆明春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6执71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先益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金颖路1号自编8层03-05房,组织机构代码74185466-0。法定代表人:周文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向龙,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昆明春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世纪城望春苑4幢3单元16H号,组织机构代码66553885-X。法定代表人:胡仕庭,总经理。广州市先益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昆明春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内容,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04236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欠款104236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1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房管、车辆、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7)粤0106执7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黄 昌 森执行员 张 斌执行员 欧阳浩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德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