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民申26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凤梅与万秀梅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凤梅,万秀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26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凤梅,女,1972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财,舒兰市连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万秀梅,女,1966年3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再审申请人李凤梅因与被申请人万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2民终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凤梅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万秀梅的离婚证是假的,李凤梅申请一审法院调取证据核实万秀梅是否离婚,一审法院未予调取。万秀梅并未离婚,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的错误判决。原判决应予撤销并改判支持李凤梅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万秀梅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万秀梅是否应对李凤梅主张的款项承担还款责任。万秀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本案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时间为2016年5月5日,而万秀梅主张其于2008年4月10日登记离婚,并提交了舒兰市民政局于该日核发并加盖钢印的离婚证原件予以证明。也即该笔债务发生于万秀梅解除婚姻关系后,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凤梅主张万秀梅提交的离婚证是虚假的,但没有申请对该离婚证进行鉴定,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另李凤梅称一审法院没有依照其申请调取万秀梅的离婚手续,一审卷宗中存有对此情况的办案说明,李凤梅的说法不成立。综上,李凤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凤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宋立峰代理审判员 王 斓代理审判员 李 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恒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