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执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陆伟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伟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4执1535号被执行人:陆伟佳,男,199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执行人陆伟佳因犯盗窃罪涉及财产刑部分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本案的执行依据是生效的本院(2017)苏0684刑初77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人民币八千四百零九元。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陆伟佳名下无银行存款以及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登记信息,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本人查无下落。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刑事财产刑的执行,依据生效的刑事判决、并参照民事执行的规定,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陆伟佳采取罚金刑及追缴财产的强制措施。目前,被执行人陆伟佳查无下落,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海东代理审判员 蔡锋英代理审判员 张杨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