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恢7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来战与上官心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来战,上官心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781号申请执行人:张来战,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被执行人:上官心锋,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来战与被执行人上官心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221民初3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恢复执行。现该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1执恢7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邵红伟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