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6民督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刁映梅、刘美芬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刁映梅,刘美芬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云2626民督6号申请人:刁映梅,女,汉族,1968年2月17日生,住丘北县。被申请人:刘美芬,女,汉族,1956年4月24日生,住丘北县。申请人刁映梅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刘美芬于2016年3月8日向申请人借款248,000元人民币,借款期限至2017年3月8日。借款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至今未偿还借款本息,故向法院申请下达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刘美芬给付申请人刁映梅借款248,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一、被申请人刘美芬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刁映梅借款248,000元。二、申请费1,673元,由被申请人刘美芬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炳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