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执9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周家明、周树通相邻关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家明,周树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2执962号申请执行人:周家明,男,住玉州区。被执行人:周树通,男,住玉林市玉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家明与被执行人周树通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树通已经自动拆除位于玉林市玉州区城北街道钟周村西岸路口其自建房屋(土地使用者:周树通,宗地号:051207105)屋背的化粪池,申请执行人周家明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伟林审判员 钟 梅审判员 宁福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盛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