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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02民初27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何建军等21人与苏龙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建军,李政军,赵国,文进忠,何有福,韩进忠,李志贤,李有伟,韩全中,韩伟中,文满堂,赵发荣,何建平,李志谦,刘进忠,李述武,韩进堂,王秉忠,李述文,李述元,韩应堂,苏龙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02民初2796号原告:何建军,男,生于1972年10月2日,汉族,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原告:李政军,男,生于1970年8月6日,汉族,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原告:赵国,男,生于1979年8月30日,汉族,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原告:文进忠,男,生于1963年10月9日,汉族,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原告:何有福,男,生于1941年4月10日,汉族,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原告:韩进忠,男,生于1969年4月23日,汉族,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原告:李志贤,男,生于1950年4月4日,汉族,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原告:李有伟,男,生于1973年11月9日,汉族,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原告:韩全中,男,生于1965年2月18日,汉族,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原告:韩伟中,男,生于1971年8月15日,汉族,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原告:文满堂,男,生于1957年12月22日,汉族,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原告:赵发荣,男,生于1951年4月15日,汉族,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原告:何建平,男,生于1975年8月15日,汉族,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原告:李志谦,男,生于1943年7月3日,汉族,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原告:刘进忠,男,生于1968年10月28日,汉族,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原告:李述武,男,生于1970年5月14日,汉族,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原告:韩进堂,男,生于1970年3月3日,汉族,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原告:王秉忠,男,生于1967年8月14日,汉族,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原告:李述文,男,生于1966年9月1日,汉族,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原告:李述元,男,生于1972年1月19日,汉族,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原告:韩应堂,男,生于1973年5月13日,汉族,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诉讼代表人:赵发荣,男,生于1951年4月15日,汉族,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诉讼代表人:韩伟中,男,生于1971年8月15日,汉族,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明,甘肃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龙,男,生于1980年5月17日,汉族,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原告何建军等21人诉被告苏龙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何建军等21人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建军、李政军、赵国、文进忠、何有福、韩进忠、李志贤、李有伟、韩全中、韩伟中、文满堂、赵发荣、何建平、李志谦、刘进忠、李述武、韩进堂、王秉忠、李述文、李述元、韩应堂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建军、李政军、赵国、文进忠、何有福、韩进忠、李志贤、李有伟、韩全中、韩伟中、文满堂、赵发荣、何建平、李志谦、刘进忠、李述武、韩进堂、王秉忠、李述文、李述元、韩应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6元,减半收取333元,由何建军、李政军、赵国、文进忠、何有福、韩进忠、李志贤、李有伟、韩全中、韩伟中、文满堂、赵发荣、何建平、李志谦、刘进忠、李述武、韩进堂、王秉忠、李述文、李述元、韩应堂负担。审判员  杨亚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