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75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永立与贾发福、韩美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立,贾发福,韩美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7569号原告:李永立,男,197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贾发福,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韩美芝,女,成年人,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李永立与被告贾发福、韩美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永立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耿伟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莉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