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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3执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彭峰、姜清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峰,姜清玉,王友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峰,男,生于1977年4月14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枝江市。被执行人姜清玉,女,生于1976年9月12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枝江市。被执行人王友谊,男,生于1976年10月14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彭峰与被执行人姜清玉、王友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3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姜清玉、王友谊暂无履行能力,86883.5元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3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彭峰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兰英审判员  杨 晶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熊春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