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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9民初28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陶菲菲与詹守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菲菲,詹守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9民初2885号原告:陶菲菲,女,199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被告:詹守裕,男,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陶菲菲与詹守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詹守裕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清偿时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詹守裕于2016年7月18日向陶菲菲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出具一张借条给陶菲菲,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后陶菲菲催讨,詹守裕至今未归还借款,以致引起纠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詹守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陶菲菲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2017年9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詹守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小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一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