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民终26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韩秀林、刘义与隋建华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隋建华,韩秀林,刘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26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隋建华,住磐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赫,北京大成(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秀林,住吉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义,住吉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立明,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隋建华因与被上诉人韩秀林、刘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4民初1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4民初137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隋建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253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 浩审 判 员 任宝君代理审判员 郭立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任 杰 关注公众号“”